11.1 一般规定


11.1.1 施工组织设计中,应明确矿井作业环境的治理措施。
11.1.2 井巷工程的施工应保持巷道整洁、水沟畅通。
11.1.3 井下废水应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,宜利用永久净化设施。
11.1.4 井巷工程施工时,应定期对作业环境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测,检测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每年的雨季和旱季、高温和严寒季节,应分别测定井巷中的气温与相对湿度,高温矿井应每班进行检测;
    2 井下作业地点,总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2次;呼吸性粉尘浓度应每月测定1次;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应每6个月测定1次,当工作面或煤岩种类改变时,应及时进行测定;粉尘分散度应每6个月测定1次;
    3 噪声应每6个月测定1次;
    4 井下水质化验,每季不应少于1次;
    5 放射线及其他危害人体、污染环境的尘、毒等因素的检测,应按现行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执行。
11.1.5 有氡气放射性危害的矿井,应加强作业地点的安全防护措施,氡气中的氡、氡子体的浓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》WS/T668的有关规定。
11.1.6 井下接触粉尘、毒物及放射线的作业人员,应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。
条文说明
11.1.4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决定了粉尘的危害性,是评价粉尘危害程度的重要指标之一。因此,应定期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进行测定分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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